陈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03民初3640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恢燎、杨碧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恢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某向何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2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300元由陈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陈某某以母亲生病需要费用为由向何某某借款,何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陈某某名下兴业银行xxx9×××2668账户转账60000元、2019年9月23日晚,陈某某向何某某借款称三天后归还,经沟通何某某同意出借60000元给陈某某,何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陈某某名下兴业银行6229××××2668账户转账支付60000元。何某某两次共出借120000元给陈某某。经何某某多次催讨,陈某某仍未还款,故何某某诉至本院。
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9日,何某某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022的银行账户向陈某某名下尾号为2668的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2019年9月2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何某某称:“……在借我5.8万,这5.8万用三天就还你,剩下6万11月还你,能给个方便吗,谢谢“何某某回复:“我转6吧”。陈某某称:“也可以,比较好算”。
2019年9月24日,何某某又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022的银行账户向陈某某名下尾号为2668的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2020年4月1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何某某表示:“没脸和你说了兄弟,欠你12万,我慢慢会还你的,对不起”。
以上事实,有何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和法庭审理笔录佐证,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
何某某当庭陈述本案讼争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交付120000元,自转账之日起至本案庭审之日止,陈某某未偿还本金,也未支付任何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银行转账凭证和何某某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何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陈某某应依约向何某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何某某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120000元,陈某某未归还借款本金,故对何某某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本案立案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应按照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故何某某利息方面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还应支付公告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公告费300元;
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265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吴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