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案

某某、苏某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21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冬梅、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乐漂、杨碧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21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卫贤、余小春,、实习律师。
  被告人郭木荣。曾因诈骗于2007年5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检二刑诉〔2021〕Z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辩护人吴冬梅、林乐漂、杨碧莲、林卫贤、卢素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一、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彩娱乐”又名“DSD彩”赌博网站先后注册了bXX01及bXX50两个代理账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同时利用前述代理账号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进一步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11日在其bXXOl代理账号下为被告人池某某注册代理账号×××01,又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9月25日在其bXX50代理账号下为被告人池某某注册代理账号×××33、为被告人苏某某注册代理账号×××01。后被告人池某某、苏某某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下级代理继续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发展下级代理账号32个、会员账号175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达人民币(币种,下同)14599719元,其从中抽头渔利59505.1元;被告人池某某共计发展会员11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38385元,其从中抽头渔利234.6元;被告人苏某某共计发展会员6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25807元,其从中抽头渔利43.4元。二、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木荣在“彩娱乐”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76xxx25后,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同时利用前述代理账号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进一步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经查,被告人郭木荣共计发展下级代理账号12个、会员账号72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达4205466元,其从中抽头渔利3996.4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三明市城关区XX路XX幢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池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城关街道XX园X幢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XX村X栋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木荣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宣读、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照片、QQ、微信及支付宝截图、赌博网站截图、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木荣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同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赌资数额达14599719元,被告人郭木荣涉案赌资共计4205466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池某某、苏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池某某涉案赌资共计38385元,被告人苏某某涉案赌资共计25807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木荣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木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偶犯;4.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明显悔过表现;5.家庭情况特殊,经济困难;6.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获利较少,请求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木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木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获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在检察院量刑幅度内按最低刑罚判处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教育改造难度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2.未主动招揽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金额极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3。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彩娱乐”又名“DSD彩”赌博网站先后注册了bXX1及bXX50两个代理账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同时利用前述代理账号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进一步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月11日在其bXXl代理账号下为被告人池某某注册代理账号×××01,又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9月25日在其bXXX50代理账号下为被告人池某某注册代理账号×××33、为被告人苏某某注册代理账号×××01。后被告人池某某、苏某某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下级代理继续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发展下级代理账号32个、会员账号175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达14599719元,其从中抽头渔利59505.1元;被告人池某某共计发展会员11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38385元,其从中抽头渔利234.6元;被告人苏某某共计发展会员6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25807元,其从中抽头渔利43.4元。
  二、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木荣在“彩娱乐”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7XXX5后,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同时利用前述代理账号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进一步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经查,被告人郭木荣共计发展下级代理账号12个、会员账号72个,接受他人投注赌资达4205466元,其从中抽头渔利3996.4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三明市城关区XX路XX幢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池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城关街道XX园X幢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XX村X栋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木荣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诉讼文书等书证;证人池某、邓某1、何某、郑某、罗某、邓某2、李某、曾某、刘某、郭某、林某的证言;检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照片;QQ、微信及支付宝截图、赌博网站截图、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木荣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同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赌资数额达14599719元,被告人郭木荣涉案赌资共计4205466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池某某、苏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池某某涉案赌资共计38385元,被告人苏某某涉案赌资共计25807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共同实施的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苏某某、郭木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木荣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案件审理期间,刑法经过第十一次修正,对本案开设赌场罪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应适用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木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蓝色华为手机1部、玫瑰金小米5X手机1部、黑色HUAWEI手机1部、银色VIVO手机1部、银行卡3张予以没收。
  六、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9505.1元,向被告人郭木荣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996.4元,向被告人池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4.6元,向被告人苏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玲
人民陪审员 陈模范
人民陪审员 叶延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詹华伟
代书记员 叶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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