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A企业于2015年投标某工程,2015年5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300天,合同签订后,A企业随即着手准备施工工作。但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处理好拆迁工作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按计划开工。企业于2016年3月才正式开工,2017年1月竣工。工程结束后,A企业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差价,不理会诉求。
解决方案:A企业索求无果求助恩慈律师事务所将建设单位起诉到法院,某市法院审结了这个纠纷案件,终判决建设单位补偿延期后人工、材料的差价费用。